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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教育条例 入学难等问题或将消除

发布时间:2017-03-23 12:30:56
残疾人教育条例 入学难等问题或将消除

我国的残疾人教育权利保障再上新台阶。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后,于23日公布。

残疾人教育条例 入学难等问题或将消除

残疾人入学在现实中存在着的不同程度的困难,有望因新《条例》的出台而减少乃至消除。

特殊儿童随班就读难

残疾人教育最近几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残疾人教育权利也取得了较好地保障。但是,1些事件的产生,也在提示着我们,残疾人教育权利的全面保障仍有为难。

2016年末,北京市某小学校门口产生了1起家长抗议事件,多位家长拉横幅、喊口号,并联名签署意见书,要求该校1名自闭症儿童退学。事件经媒体报导后迅速发酵,特殊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问题再次引发公众热议。

“目前,我国仍有大量适龄残障儿童的义务教育质量诉求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残障儿童受教育状态有待进1步改良。”中国教育学会特殊教育分会秘书长许家成教授曾指出。

2014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度,全国6至14岁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为72.7%”,这1数据远低于普通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率(接近100%)。另据相干统计数据,在我国入学的残障儿童中,约有50%的残障儿童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约有50%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另有小部份在普通学校特教班就读。

去年8月,国务院印发《“1035”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计划纲领》,强调要继续贯彻实行《残疾人教育条例》,依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纲领》特别指出,要“大力推行融会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在残疾学生较多的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提高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能力,不断扩大融会教育范围”。

最大程度融入普通教育

“积极推动融会教育”,是《条例》中最值得关注的1句话。其具体表述为,“积极推动融会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根据《条例》解释,“融会教育是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汪海萍表示,这意指融会教育不只是接纳残疾学生进入普通教育环境,而且能够通过为残疾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使其获得实质性的进步,融会教育应是有质量的教育。

《条例》认为融会教育需要条件的支持。由于残疾人教育支持系统的匮乏和普通学校教师特殊教育专业能力的局限等,部份残疾程度较重的学生经专家委员会评估,可以选择特殊教育方式。

《条例》要求“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兼顾安排实行”,“这是融会教育的应有之义,就现阶段特殊教育管理而言,迫切需要将各阶段残疾人教育的管理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相应部门的职责分工。”汪海萍说。

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为了方便残疾人入学,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程度,《条例》规定:1是政府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选择部份普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2是残疾儿童、少年依照其接受教育能力,进入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实行义务教育;3是扩大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招生范围,为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相顺将其视为积极吸收和贯彻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4条所提倡的理念,落实公约所提倡的融会教育的理念和原则,“是我国积极实行公约义务、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又1具体举措”。

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公约》强调,“缔约国应当确保在各级教育实行包容性教育制度和毕生学习”,要求缔约国实现“(1)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以外,残疾儿童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免费和义务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以外;(2)残疾人可以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在与其他人同等的基础上,取得包容性的优良免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

来源:法制网

我国的残疾人教育权利保障再上新台阶。修订后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后,于23日公布。

残疾人教育条例 入学难等问题或将消除

残疾人入学在现实中存在着的不同程度的困难,有望因新《条例》的出台而减少乃至消除。

特殊儿童随班就读难

残疾人教育最近几年来得到了迅速发展,残疾人教育权利也取得了较好地保障。但是,1些事件的产生,也在提示着我们,残疾人教育权利的全面保障仍有为难。

2016年末,北京市某小学校门口产生了1起家长抗议事件,多位家长拉横幅、喊口号,并联名签署意见书,要求该校1名自闭症儿童退学。事件经媒体报导后迅速发酵,特殊儿童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问题再次引发公众热议。

“目前,我国仍有大量适龄残障儿童的义务教育质量诉求没有得到很好的满足,残障儿童受教育状态有待进1步改良。”中国教育学会特殊教育分会秘书长许家成教授曾指出。

2014年,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13年度,全国6至14岁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比例为72.7%”,这1数据远低于普通儿童的义务教育入学率(接近100%)。另据相干统计数据,在我国入学的残障儿童中,约有50%的残障儿童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约有50%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另有小部份在普通学校特教班就读。

去年8月,国务院印发《“1035”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计划纲领》,强调要继续贯彻实行《残疾人教育条例》,依法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纲领》特别指出,要“大力推行融会教育,建立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在残疾学生较多的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提高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学生的能力,不断扩大融会教育范围”。

最大程度融入普通教育

“积极推动融会教育”,是《条例》中最值得关注的1句话。其具体表述为,“积极推动融会教育,优先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根据《条例》解释,“融会教育是指将对残疾学生的教育最大程度地融入普通教育”。

华东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汪海萍表示,这意指融会教育不只是接纳残疾学生进入普通教育环境,而且能够通过为残疾学生提供适合的教育使其获得实质性的进步,融会教育应是有质量的教育。

《条例》认为融会教育需要条件的支持。由于残疾人教育支持系统的匮乏和普通学校教师特殊教育专业能力的局限等,部份残疾程度较重的学生经专家委员会评估,可以选择特殊教育方式。

《条例》要求“将残疾人教育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计划,兼顾安排实行”,“这是融会教育的应有之义,就现阶段特殊教育管理而言,迫切需要将各阶段残疾人教育的管理纳入教育行政部门内部相应部门的职责分工。”汪海萍说。

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为了方便残疾人入学,提高残疾人教育普及程度,《条例》规定:1是政府根据残疾人教育发展的需要,选择部份普通学校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或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招收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2是残疾儿童、少年依照其接受教育能力,进入普通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通过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方式实行义务教育;3是扩大职业教育、学前教育招生范围,为残疾人接受非义务教育提供更多机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丁相顺将其视为积极吸收和贯彻了《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24条所提倡的理念,落实公约所提倡的融会教育的理念和原则,“是我国积极实行公约义务、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的又1具体举措”。

联合国大会于2006年12月13日通过的《公约》强调,“缔约国应当确保在各级教育实行包容性教育制度和毕生学习”,要求缔约国实现“(1)残疾人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普通教育系统以外,残疾儿童不因残疾而被排拒于免费和义务初等教育或中等教育以外;(2)残疾人可以在自己生活的社区内,在与其他人同等的基础上,取得包容性的优良免费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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