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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四中院通报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04-21 22:38:39

重庆4中院通报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

法制 吴晓锋 见习 战海峰 通讯员 杨伟

日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发布会,通报了近年来辖区两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情况及典型案例。据了解,今年以来,重庆4中院辖区两级法院共受理破产案件13件,其中8件为债务人提起破产申请,占61.53%。另有7件破产申请处于立案审查阶段,有望近期受理。

据了解,今年以来,相干区县政府联合重庆四中院召开了2次破产审判工作府院联席会议,就进一步强化沟通调和力度、建立信息同享平台等进行深入探讨。

破产重整促危困企业焕发新生

酉好化肥公司已停业两年以上,公司厂房亦全部荒废,装备机器旧损程度达90%,已不可使用。同时,该公司尚有一块50余亩未开发的商服用地。经查,该公司的厂房及土地已前后被10余家法院采取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酉阳县法院根据债务人的申请,裁定受理了破产清算。在破产宣布前,债务人提出破产重整申请,酉阳县法院裁定该案进入破产重整。破产重整大致方向为通过债转股情势恢复生产,在原有厂房、加工设备和加工能力不增加的情况下,通过修复后恢复生产,到达原生产加工能力,并拓展生产加工专用肥料品种。

在经济转型时期,企业破产重整具有极为重要的价值,特别是对社会资源和生产要素的重新配置意义重大,因此,对于当事人申请债务人清算、重整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重整。

对于重整计划草案被提请批准时,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所取得的清偿比例的肯定,应充分斟酌其计算方法是否科学、客观、准确,做到切实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应有利益。同时,人民法院应严格审查重整计划草案,综合斟酌社会公共利益,公道适用破产重整程序。对企业经营规模较小,虽有挽救必要但重整本钱明显高于重整收益的困难企业,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解决债权债务问题。

破产申请不予受理可提起上诉

刘某某等人因购买秀山博宇公司房产引发纠纷,重庆4中院终审判决秀山博宇公司向刘某某等人支付违约金并退还天然气上户费。判决生效后,秀山博宇公司未履行义务。2012年11月,刘某某等人向秀山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隔五年仍未得到清偿,且秀山博宇公司债务缠身,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2016年8月,刘某某等人向秀山县法院申请对秀山博宇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秀山博宇公司亦同意对其进行破产清算。秀山县法院审理认为,债务人秀山博宇公司现有未处置的资产足以清偿债务,债务人不具有破产缘由,故裁定对刘某某等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刘某某等人不服,向重庆4中院提起上诉。

破产案件法律关系复杂,审理周期长,触及人员广泛,社会不安定因素较多,企业能否进入破产关系到债务人、债权人的切身利益,这要求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破产申请应谨慎审查,必须认真对待当事人的诉求,正确适用法律。为了充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企业破产法》对两项裁定设立了上诉审理机制,允许申请人对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破产申请裁定和驳回破产申请裁定提起上诉,赋予申请人上诉权,实行二审监督。

本案中,刘某某等人对秀山县法院的不予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不服,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充分行使了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

被执行人具有破产缘由可“执转破”

秀山朝天门公司因触及大量民事诉讼,成为多起履行案件的被执行人。秀山县法院在履行进程中,认为该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备破产原因,经征询申请执行人重庆宏迈公司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遂决定移送重庆4中院进行破产审查。

重庆四中院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履行法院未采取财产调查措施查明秀山朝天门公司的财产状态,无已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无已分配财产清单及相关材料,影响是否具有破产条件的认定,遂要求该院补齐相关材料。

履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第一,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第二,被执行人或有关被执行人的任何一个履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第三,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少清偿能力。其中,第三个条件也为破产缘由要件,即受移送的履行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不是具有破产缘由,该条件既是履行法院移送破产审查的条件,也是受移送法院审查并决定是不是受理破产案件的关键。

在本案中,重庆4中院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对移送材料进行审查,并及时要求执行法院补齐相应材料,保障了“执转破”案件得以及时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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