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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

发布时间:2020-06-05 21:36:07

关于深入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实施方案

为推动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改革,有效释放企业名称资源,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力,根据《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力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54号)、《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7〕47号)、《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点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1、指导思想

为深入落实工商总局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进一步优化发展环境的意见,紧紧围绕当前商事制度改革发展的新形势新任务,以大力推动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营造宽松便捷的市场准入环境为核心,充分释放名称资源,提高企业名称自主选择的便利化程度,激发市场活力,延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2、工作目标

以方便企业申请、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力为目标,进一步开放企业名称库,应用信息化手段推进企业名称库开放查询服务系统建设

,提升名称查询、比对提示、申报、核准的便利化和智能化水平。

3、主要内容

(1)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

1.提高各级企业名称库数据质量,充分释放企业名称资源。1是企业登记机关要按照省工商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黑工商发〔2016〕110号)要求,做好企业名称库开放前后衔接工作,实现企业名称开放适用所有企业类型,涵盖省、市、县(区)级行政区划;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数据,做好企业名称库维护,彻底清除过期数据、冗余数据和不规范数据,确保有效释放名称资源。2是统一外企业名称查询流程,方便社会查询。申请人无需用户注册,通过省工商局官点击“上核名”,登录“黑龙江省工商局公众服务平台”,再点击“名称库开放查询”,根据黑龙江省名称库开放查询服务系统的提示输入要查询的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后,系统将为申请人提供所选行政区划内的全部相同、相近的企业名称。三是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指南,在查询页面公然企业名称库的开放范围、查询方法、申请流程,方便社会各方查询使用。

2.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提供筛查比对服务。1是在企业名称库全面开放的基础上,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干法规和总局制定的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加强我省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以下简称“比对系统”)建设,完善我省企业名称禁用词库和限用词库,做好动态保护和更新。2是提供筛查提示服务。在现有筛查比对基础上,比对系统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做好分类提示服务,对违反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或者相近分别作出提示,对触及企业名称相近的还要做好名称争议风险提示,加强企业信用束缚,做好事前风险防控。

(2)简化流程,提高登记效率。

1.简化申请流程。要与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有机结合,积极推动企业名称上申请。经过比对系统筛查后,申请人选择通过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的,没必要另行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相干证件、材料纸质文件。但申请人选择向企业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

2.简化审核流程。对于上申请的名称,依照以下情形分类处理:1是比对系统没有提示禁限用、相同、相近情形的,登记系统即时自动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核准告知书》,并外反馈审核结果,将相关信息通知申请人。二是比对系统提示存在相同或禁用提示的,登记系统即时自动驳回,根据提示内容生成《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申请人。3是比对系统提示存在限用情形后,申请人依照系统提示上传符合相干要求的文件材料的,或比对系统提示存在相近情形的,企业名称核准机关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不是核准的决定,参照上述流程将相干信息通知申请人。

3.简化登记流程。需要获得纸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申请人凭从登记系统打印的《企业名称核准告知书》,到登记机关换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企业登记机关与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为同一机关的,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并入企业登记业务流程,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审核,免于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属于同一机关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在登记系统下载打印《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申请人免于提交。

4.推行冠以各级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全程电子化办理。在冠黑龙江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全程电子化办理的基础上,自2017年7月1日起,完成冠以市、县(区)行政区划企业名称库清算工作的,实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全程电子化办理。实行窗口申请和上申请并行,由申请人根据需要自行选择。

5.试行自主申报。鼓励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方,探索通过地方性立法途径,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环节,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自负其责,建立申请人事前许诺、企业名称纠纷事后快速处理、不适宜企业名称强迫纠正等法律制度。

(3)健全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

各级登记机关在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力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进一步强化企业名称争议的调解处理,有效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维护良好企业名称管理秩序。1是借助信用约束,高效处理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之间争议。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名称纠纷事后快速处理机制,充分发挥名称核准与企业登记的联动作用和信誉束缚手段,增进企业名称纠纷的调解解决。对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及时强迫纠正。二是依法处理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冲突。各地要完善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权利冲突解决机制,对于企业名称与注册商标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发生争议的,应当根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负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工作部门应予以积极配合。

(4)强化不适宜企业名称纠正措施。

各级登记机关要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强化不适宜企业名称纠正措施。对被认定为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变更名称,拒不改正的,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该企业的统一社会信誉代码代替其名称向社会公示,同时标注“**企业名称已被登记机关认定为不适宜”。企业依照要求变更名称后,以变更后的名称公示,取消标注。

4、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省工商局成立由分管局领导任组长,相干处室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及业务骨干为成员的企业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工作推动组,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调和,明确职责分工,分解工作任务,确保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工作顺利有序展开。

(二)改造升级业务系统。要创新工作思路,打破思惟定势,升级改造综合业务系统,应用互联搜索引擎和大数据技术不断完善我省比对系统,加强动态保护,提高筛查提示服务的智能化、便利化水平。

(三)加强业务培训。各级登记机关要适应企业名称核准全程电子化办理、企业名称查询申报数量逐渐增加的趋势,加强前瞻性研判,加强对登记人员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和实务操作技能辅导,帮助受理审核人员深入理解并掌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法规、审查的内容和标准、提交材料规范要求和审核流程,熟练相干软件操作,确保企业名称申报与企业登记实现无缝衔接。

(四)加强宣传引导。做好对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政策的宣扬和普及,通过多种途径和媒介让社会和企业了解名称查询比对规则、上申报指南、简化审核流程等名称核准便利化举措,在方便查询、有效比对、自助选择企业名称进程中体验到改革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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