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旅游网 > 明星 >> 刘嘉玲

李昌钰大选后乐于重新调查3192020年

发布时间:2020-02-05 16:25:32

李昌奎改判 李昌奎改判死刑

李昌奎改判 李昌奎改判死刑

8月22日,云南高院在昭通市开庭,对李昌奎故意杀人、强奸一案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并当庭宣判:撤销原二审死缓判决,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8月23日《新京报》)

显然,李昌奎被改判死刑,是民意所向。这一判决,无疑将赢来民众的欢呼。然而,笔者希望,法院改判李昌奎死刑,不是受到民意的左右,而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李昌奎强奸、杀人案作出合法、公正的判决。

此前,李昌奎因故意杀人、强奸一案被一审法院判处死刑,然而,到了云南省高院二审时,却被改判为死缓,因为李昌奎作案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因此,云南省高院的这一改判立即引起了社会的强烈不满。对此,云南省高院的解释是基于“少杀慎杀”的法律理念,因此将一审法院的死刑判决改判为死缓。

不过,云南省高院的这一解释,显然并没有打消公众的疑虑,人们质疑,像李昌奎这样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的犯罪分子都能逃脱死刑的制裁,还有什么犯罪不能被免除死刑?然而,面对公众的质疑,云南省高院有关领导不是去反思、重新审视该案,而是站出来力挺自己的死缓判决没有错。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高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因为“这是对法律的玷污。”田副院长还声称,李昌奎案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

田副院长的话无疑再一次激起了舆论的质疑,人们质疑,判处李昌奎死缓,这到底是公众的狂欢,还是云南省高院的狂欢?判处死刑的法律条件是什么,改判死缓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在死刑尚未废除的情况下,法院是否有权随意免除一个人死刑?

在舆论的压力下,云南高院被迫对李昌奎强奸、杀人案进行重审,云南省高院重新审理后认为,李昌奎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云南省高院还认为,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因此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在这里,被云南省高院二审认为的“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的改判理由被否决,根据李昌奎的犯罪事实,依法判决李昌奎死刑。云南省高院的这一认定,可以说是基于事实,因为李昌奎在犯下强奸、杀人恶性案件后,并没有“主动自首”,而是畏罪潜逃,其在警方发布通缉、潜逃数日走投无路的情况下,才被迫到异地派出所“自首”,这其实并不能算是真正的自首。假如李昌奎还有路可走,那么,相信他还会继续潜逃下去,而不是到异地派出所自首。

假如李昌奎在案发后,即到当地公安机关自首,那么,这可以成为法院改判死缓的理由,然而,法律没有假设,只认定事实,李昌奎的“自首”行为,并不能减轻其罪责,判处其死刑,是依据其犯下的罪行事实,以法律为依据作出的判决,可以说,李昌奎被判死刑,是罪有应得,也是民意所向,更重要的是,法律的尊严得到了维护。

然而,面对云南高院二审时的死缓改判,面对云南省高院副院长“绝不能以一种公众狂欢式的方法来判处一个人死刑”、“这是对法律的玷污”以及“10年后肯定是一个标杆、一个典型”的说法,云南省高院的这一判决,仍然让人五味杂陈。假如不是媒体披露、假如不是舆论质疑,云南省高院会改正自己的错误判决吗?

必利劲好还是希爱力好
乳腺增生怎么来的
中老年人便秘原因
亚宝药业薏芽健脾凝胶
有什么舒筋活络药水
猜你会喜欢的
猜你会喜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