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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校园刑事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多为男性

发布时间:2020-04-01 06:17:13
最高法:校园刑事案件被告人和被害人多为男性

  昨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对北京、河北、福建、四川4省市产生在校园内的67起刑事犯罪典型案例进行通报,其中38起为故意伤害,占绝大多数。最高法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这些案件的被告人和被害人多为男性。

  被告人平均年龄在15到17岁之间

  这些案件发生在2007年至2014年,均为校园内、或起因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案件。其中除有38起为故意伤害外,还有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各10起,抢劫案件5起,另外还有强奸和强迫猥亵妇女等案件。值得注意的是,青少年更容易受到网络色情和暴力等不良影响,有2起案件涉及到利用网络犯法或者网络为犯法的主要起因。从年龄跨度来看,案件被告人平均年龄为15至17岁,被害人平均年龄为14至16岁。孙军工表示,校园犯罪案例的犯法诱因简单,但危害后果严重。

  据了解,校园犯罪案件在定罪量刑时,应坚持宽严相济和双向保护,在依法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时,也要依法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孙军工强调,这些案例反映出青少年冲动易怒、不成熟的性情,和自我控制能力差,心理因素不稳定的特点,而有些学校管理不善,对学生心理成长疏于关注。孙军工同时指出,案例反映出青少年法治意识淡薄和家庭、学校和社会法治教育缺位的问题。选择开学季通报这些案例是希望社会能够给予未成年人更多的关爱,教育他们依法行事,帮助他们顺利成长。

  离异家庭少女殴打他人并强制拍摄裸照

  有些案件的当事人缺少监护人的有效监管,在家庭教育方面存在缺位的情况。福建高院党组成员段思明通报的林某某、楼某某强迫侮辱妇女案就属于这样的情形。2013年4月10日,林某某认为其被陈某某辱骂,通过他人将陈某某约出并带到巷子里,林某某与楼某某先后对被害人实行打耳光、拉扯头发等殴打行动,尔后,林某某叫被害人“把衣服脱光”,对方因畏惧哭泣而不敢反抗,遂将衣裤脱光,林某某、楼某某及在场的另两名女学生对被害人围观取笑。其间楼某某使用手机对陈某某的裸体拍摄了十余张照片,通过蓝牙传送给在场人员。当晚被害人陈某某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并到医院就医,被告人得知被害人报警后,将手机中被害人的裸照删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楼某某、林某某行动已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因系初犯,作案时均不满十八周岁,主动归案并照实供述犯法事实,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对方原谅,和案发时在场人员均为女性,被害人裸照被删除,未造成其他卑劣影响等情节,判处林某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判处楼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案件被告人与被害人均为少女,被告人楼某某与林某某的父母均离异,二人自幼均缺少监护人的有效监管,祖父母对其过于溺爱,管束乏力,她们缺少正确引导,思惟叛逆,法制观念淡薄。家庭在未成年人成长中具有重要作用,应当重视孩子的心理成长,切实实行好监护责任。

  有学校四个校区仅配备十三名保安人员

  正如孙军工所说,有些学校存在管理不善的情况。据北京高院副院长安凤德介绍,2013年4月,王某在北京市某职业高中门前滋事,持刀扎伤被害人王某某,后又在某大学南门附近,无故殴打李某某、肖某。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被告人王某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本案因校园矛盾引发,两名在校学生发生纠纷后,试图通过“约架”的方式请社会人员帮忙解决。在此过程中,社会人员在上课期间闯入教室将学生带出学校,并在学校门口无故将其他学生扎伤。该案中,被告人王某等社会人员进出该职业高中时

,门岗处均无保安人员实行核实身份、查验证件、登记信息等安全保卫职责,导致被告人王某可随便进入校园滋事。

  案件审结后,法官专程前往该校调查了解安保措施情况,发现门岗虽有两名保安人员,但并未对进出车辆及人员进行查验、登记。可见,学校并未对此案产生引发足够重视,亦未吸取教训,安保制度仍未有效落实。该校四个校区、两千余名在校生仅配备了十三名保安人员,且人员流动性较大,常存在工作几个月即辞职的现象。为此,该法院专门向区教委发送了司法建议,建议教委调和各方,确保各学校配备充足的保安人员,保障校园安保人员的稳定性。区教委积极采取措施整改,并向法院正式复函,表示已建立健全该区教育系统安全保障体系,全方位监控校园安全问题。

  文/本报记者 张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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