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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大概是广州楼市最刺激的一场垃圾分类

发布时间:2020-10-20 19: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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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分类,人人有责

欢天喜地去收楼,进房一看却再也笑不出来。这大概是近年来许多广州新业主们收楼时最真实的写照。

小到墙壁裂痕、渗水漏水,大到与变电站、焚化厂为邻。问题之多,只有你想不到,没有它做不到。

这两天,广州常下暴雨,而广钢某天颂的业主却因此住进了“水帘洞”。

该盘新收楼的5栋业主表示,小区电梯间旁的公共走廊因设计问题,出现严重漏水情况,雨势大一点更有可能出现雨水流入电梯间,形成漏电等严重安全隐患。

问题提出后,开发商却仅仅只是在顶楼用布条来勉强遮风挡雨,颇有掩耳盗铃的戏剧效果。

除了走廊下雨,某天颂的地下停车场漏水情况更是严重,而小区园林绿化也出现偷工减料的问题,被业主戏称为“毛坯花园”。

这惊人的一幕幕更是让网友一秒变上海人大呼“这到底是什么垃圾?”

不过网友这灵魂一问,也让血拼妹心中的那阵莫名的责任感油然而生。

既然,最近什么都能“垃圾分类”,不如就用“垃圾分类”的原理来给广州上半年爆出的问题楼盘分个类?

首先,血拼妹从程度、类型角度将问题楼盘分为三类:可回收类问题项目、不可回收类问题项目、有害类问题项目。

接下来血拼妹就以上半年广州各大盘维权案例来给大家说说这三类问题。

可回收类:资源未兑现且可逆转、情况不严重、有整改空间

对于这两年入市的楼盘来说,可回收类问题其实真的已经见怪不怪了。

这类问题则多是由虚假宣传或是项目设计、施工中遗留下的漏洞引起,但由于发现的较早,尚可通过维权、沟通与投诉进行处理和补救。

就如上文提到的某天颂公共走廊漏雨问题,业主就可以通过与开发商交涉,由开发商出资后期加装挡雨窗来解决。

但说是这么说,开发商往往都不会按套路出牌。

据了解,项目业主在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后,开发商最终答应对走廊加装铝合金窗。

但!开发商要求在整改前业主需要签署承诺书等一系列文件,这或将间接地把风险转移到业主身上。

广钢问题楼盘业主提供承诺书以及改造委托书

除了装修、设计问题,更常见的就是学校等配套兑现问题。

近期,知识城某项目就因收楼与学校招生节点中间的时间差而使得部分业主无法“人户合一”而丢了当初看中的学位,或将被统筹入学。

所以就算是遇到这类问题,业主们也要时刻绷紧神经,因为“坑”总比你想象的要多……

不可回收类:资源已兑现且不可逆、情况严重、难以整改

如果说可回收类问题让人“心塞”,那么不可回收类问题恐怕要让人“心肌梗塞”。

不可回收类问题房屋有两大特点:1、资源已兑现,即房子、配套已建成;2、问题范围大、事出根源、极难彻底整改。

前些日,位于广纸新城均价高达5.5万/平的某海玥项目就爆出了漏水、发霉、空鼓、门框开裂等各种质量问题。

图片来源:南方都市报

图片来源:南方都市报

业主发现问题后也立刻联系项目工程商进行处理,但即便是修理整改后,漏水、门框开裂等问题依然无法从根源解决。

图片来源:南方都市报

如今,房子已经建好,这些问题是否能够真正解决,业主也表示怀疑和担心。

除此之外,以名校学区房为卖点而入住后发现名校建成村小、承诺的会所被“放鸽子”另做他用等虚假宣传新闻近年也十分多见。

一些开发商瞒天过海,在配套建成后,业主才发现不对。然而一切都已兑现,说什么都为时已晚……

花了几百万,却得到这样的结果,真的让人“无fa可说”。

有害类:客观存在、几乎无法改变、对健康生活有一定影响

除了可回收类和不可回收类,其实现实中还有一种更闹心的问题楼盘。

这类楼盘多是因为规划及历史原因,靠着垃圾厂、化工厂等污染企业及工厂,且这些企业和工厂也难以在短时间内进行搬迁,对居住于此的居民生活有一定影响,因此,血拼妹就将这类楼盘归为“有害类”问题楼盘。

众所周知,今年上半年,朱村垃圾厂问题成为全城热议的话题。

据6月底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增城分局出具的相关文件显示,朱村餐厨垃圾综合处理厂恐怕已是“板上钉钉”。

据了解,该垃圾厂半径2-3公里范围内的楼盘多为朱村21号线沿线一手楼盘,据血拼妹不完全统计,未来将有约5万人入住于此。

所以,上半年,增城朱村板块多个项目也因垃圾厂的建设而频频爆发维权事件。

图片来源:网络

其中,合某誉山国际5区更是因被换流站、工厂、垃圾转运站包围而引起了业主的极度不满。

那么,遇到楼盘质量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目前,我国房屋质量纠纷,最主要的维权方式有以下三种:

1、与开发商协商,要求修复房屋或赔偿

2、向消费者协会投诉

3、请求律师帮助,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

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相关内容规定:

第十二条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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