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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发布时间:2020-04-22 23:17:35

青海省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看病、就诊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01号)制定本办法。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看病、就医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99号)、《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5〕101号)制定本办法。

1、基本原则

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为基础,大病保障为补充,体现优先优待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制度。

2、保障对象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省户籍且领取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补助金的以下人员:

(1)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伤残民兵民工);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三)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4)部份军队参战退役人员;

(5)原8023部队和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3、保障办法

优抚对象依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纳入政府医疗救助范围内。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优先挂号、优先救治、优先取药、优先住院,享受我省相干的优惠减免政策。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按照就高原则享受医疗保障待遇。

4、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拨付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2)省级财政拨付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

(3)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4)依法可以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五)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6)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5、缴费补助

(1)一至六级残疾军人按属地原则纳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范围,享受离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医药费兼顾资金按规定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予以保障;

(2)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单位及个人缴费由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3)对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助(在医疗救助给予50%参保缴费资助后,剩余50%由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给予补助)。

6、门诊补助

(一)纳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范围的优抚对象,每人每一年给予定额门诊补助800元(符合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可同时享受特困供养对象门诊补助)。同时,对得了糖尿病、高血压Ш期、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的肾透析、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医治、慢性支气管炎及肺气肿、慢性肺原性心脏病、慢性风湿性心脏病等需长期服药且住院效果不显著的,经审核批准后给予每人每一年1000元的定额门诊补助。

(2)优抚对象因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需肾透析(终末期肾病透析)和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医治和血友病等重大疾病,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剩余部分按80%给予补助,每人每一年补助限额为1万元。

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1)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家庭困难和患重大疾病的优抚对象,住院医疗费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含自费部分)年累计超过2万元的,超过部份按80%给予补助。每人每一年补助最高限额为5万元。

(2)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没有参加工伤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支付;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给予全额补助;对因患职业病或涉核评残的残疾军人医治职业病和放射病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给予全额补助。

(3)对1969年12月31日前参军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军队退役人员,其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目录范围内)按40%给予补助,每人每一年最高补助限额为1万元。

8、扩大医疗补助对象范围

对未纳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范围,但享受国家生活补助的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部份烈士子女每年给予定额门诊补助200元。

9、加强优抚对象医疗工作保障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领导,建立以民政部门牵头、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配合的工作机制,明确分工,加强配合衔接,共同推动工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展开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严格审批程序和资金发放;财政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医疗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参保衔接和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为优抚对象支付医疗保险待遇;卫生计生部门要组织医疗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优良的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动,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干的优质服务措施,落实优惠服务政策。

各地民政部门负责审核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统一为无工作单位的和所在单位无力参保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办理纳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制度。资助困难的优抚对象参加各类基本医疗保障制度

,保障各类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县(市、区、行委)级民政部门负责制定资金使用计划和医疗补助资金发放兑现。

各地要严格执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社〔2013〕6号),明确工作职责,强化监督检查,严格医疗补助资金管理使用。

本办法下发至市、州级民政、财政、人社、卫生计生部门,自2016年4月1日起履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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