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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义务不容推辞父子亲情更应守护

发布时间:2020-04-27 02:00:09

养活义务不容推辞父子亲情更应守护

赡养父母是公民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任何借口推辞赡养义务都于法不容。近日

,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养活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常品、常阳自2014年9月起每个月各给付原告常义赡养费人民币150元。

原告常义与其妻毛金美共生育四个子女,即常品、常阳与两个女儿,现四个子女均已成家立业,但两个女儿出嫁到外地后,住址不祥。前几年,因常品、常阳之母于美生病,常品提出由父亲看管,其与常阳好出去劳动,早期于美生活委曲能够自理,后来却瘫痪在床,加上常义与妻子本就关系不睦,便不同意看管,提出要单独生活,不要常品、常阳供养,兄弟俩便将母亲接到家中一起生活,经过一年多的护理和治疗,于美病情好转后,常义遂要求一家人一起生活,因其与于美一起生活容易产生矛盾,两兄弟便不同意,双方为此产生矛盾。2013年农历九月,常义便将常品住房的水泥板敲了两个洞,致双方矛盾激化,兄弟俩便搬出租房居住,对常义不再看管,常义遂将两个儿子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养活父母的义务不容推卸,常品、常阳因家庭矛盾激化后对原告申义时未尽养活的行为是毛病的,现原告年老,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其诉求2被告对其养活,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诉求2被告每个月支付赡养费900元,与当时实际生活水平不符,应酌情予以支持。2被告提出原告的赡养费应由四个子女分摊通情达理应予支持,根据原告的实际生活需要和2被告的经济承受能力,肯定原告每个月的生活费用为600元,由2被告各承当30%。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本案中,双方产生家庭矛盾后,原告行动过激,存在一定的一定过错,虽然这并不能成为推卸养活义务的理由。但父母与子女本是一脉相承,子女应赡养年老的父母,父母也应体恤儿女的难处,只有回归亲情、相互体谅、相互扶持,家庭才能兴旺,社会才能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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