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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追讨钱款未果伙同他人非法拘禁对方被刑2020年

发布时间:2020-02-17 21:14:39

男子追打邻居反被打伤 法院判伤者自担三成

广西讯(王斯 通讯员郑吓保梁哲)黄某和李某是邻居,黄某认为李某占用自己家的土地砌围墙建猪栏,而追打邻居李某。不料,黄某反被李某用竹棍打伤。李某认为他是正当防卫,打了黄某也白打,但黄某认为,李某应该赔偿医药费和精神损失费。近日,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黄某先动手,自担三成,李某承担七成。黄某和李某是南宁市邕宁区那楼镇某村村民。2009年10月5日下午,李某搭建猪舍的围墙。下午5时许,黄某的妻子韦某以围墙占用她家土地为由进行阻拦,将两块刚砌好的砖头踢掉。李某见状便过来制止。韦某随即打给丈夫黄某。不久,黄某驾驶摩托车赶到猪舍,下车后从车尾拿出一条钢钎,跑过去追打李某。李某跑到猪舍旁边,拿起一根竹棍向黄某打去,结果打中了黄某的头部。当天下午6时许,黄某被送到医院治疗,被诊断为脑震荡、头部软组织挫伤、牙折断。事情发生后,李某到南宁市公安局那楼派出所自首。之后,那楼派出所将李某交来的赔偿款5000元作为医药费支付给黄某。2009年11月15日,那楼派出所给予李某行政拘留6日的处罚。随后,黄某找李某交涉,要求赔偿损失,双方协商未果。2010年2月,黄某将李某告上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68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对此,李某很生气,他说,打架是由黄某引起的,他是为了保护自己人身安全,进行自卫才造成黄某受伤。过错方是黄某,黄某的损失应该由他自己承担。邕宁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对黄某实施了人身侵权行为,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损害后果,李某的行为过错较大,应当承担主要。黄某手持钢钎追打李某,也有过错,应承担次要。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李某承担70%,黄某自负30%的。去年8月,邕宁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黄某各项损失9200元,其中包括1000元精神赔偿。李某不服提出上诉。近日,南宁市中院做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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